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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社区治理的决定

2020-11-26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2020年11月1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治理,全面提升我市社区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推进社区治理的总体要求

(一)推进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健全完善社区治理体系

(二)坚持党对社区治理的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各司其职、依法有序推进社区治理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区全面贯彻落实。

(三)有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社区治理主导职责,把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社区治理工作机制、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社区的政策支持和能力建设指导。

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基层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工作事项的跟踪指导,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原则,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鼓励社区公益性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公益性组织,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加快审核办理,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实践,不断丰富社区治理的内容和形式,依法履行社区治理责任。应当与时俱进完善社区公约和管理规约,引导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五)统筹发挥群团组织及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社区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员参加所在社区的公益性组织活动。鼓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社区公益性组织相关工作,发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建立完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

三、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六)健全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巩固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社区服务机构,编制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在社区普遍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与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注重文化引领,培育心口相传的社区精神,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

(七)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社区应当完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逐步建成社区、小区(楼院)、楼栋、单元四级组织框架。建立和完善社区治理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与网格化管理和服务的有效衔接。

(八)增强社区依法办事水平。加快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用多种手段解决社区矛盾纠纷的水平。

(九)推进物业规范化管理。市、县(区)政府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社区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强化社区居民责任意识。社区居民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规约,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公序良俗,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四、加大社区治理的保障力度

(十一)加强规划与资金保障。市、县(区)政府应当将社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治理和服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将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社区治理和服务,扩大社区治理工作资金来源。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相应待遇。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选、育、管、用”链条,建立较为完整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制度体系,引导学校、医院、康养、心理、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形成社区志愿服务多方参与、互补互动的新格局。

(十三)加强人居环境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建设“体育之城、活力之城、康养之城、文明之城、富强之城”目标,不断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养社区。加强社区道路硬化、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社区综合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四)加强安防措施保障。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的指导,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高居民对各种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人防、消防、物防、技防、安防智能等安全社区建设。

(十五)加强激励与宣传保障。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以及各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社区治理先进典型和突出成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励机制,激发社区工作者干事为民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