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张照平
副主任委员(2名):
冯志华(女) 吴一凡
委员(6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孔 晨(女) 祁建琴(女) 孙树梅(女)
张玉珠 赵 霞(女) 韩朝武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9月15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的专门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 对市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二)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意见;
(三)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议案;
(四)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和市辖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决议、决定;
(五)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参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旅游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并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 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闭会期间,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三)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提出并确定;
(四) 会议召开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各位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五) 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六) 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会议超过2次或一年不参加会议的,由主任委员进行约谈或视情况提出劝辞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提出、审议有关议案:
(一) 市人大民侨外委组成人员提出以委员会名义拟定议案的建议,由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民侨外委受理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负责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三) 对议案办理情况,市人大民侨外委要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和落实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四) 议案办理完毕,市人大民侨外委要及时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办理议案的报告,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整体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应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市直有关单位、市辖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组成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或外出考察。
第八条 市人大民侨外委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承办。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