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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1-08-26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孙海东

副主任委员(3名):

刘枫霞(女)      刘  旭(女)    杨国强

委员(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宁  力(满族)    刘晓青    李国欣(满族)    李海鸿

张利宏(女)      陈晓晴(女)     阎  玮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5月19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

第三条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五)对本市监察和司法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七)审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并提出意见;

(八)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等单位。

第五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工作安排,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代表委员会对外发表文章、讲话、参加活动或者接受采访。

第九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立法、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中,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轻车简从、勤俭节约、务实高效。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主要议定下列事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二)审议有关议案、法规草案、质询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讨论提出有关议案、法规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对口联系单位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讨论议定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报告以及有关工作意见建议;

(六)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七)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简称监察司法工委)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列席会议。监察司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和日程,由委员会组成人员或监察司法工委提出建议,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监察司法工委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方式。遇有重大分歧时,可推迟表决,待充分沟通酝酿后再付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视议题内容,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列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由有关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到会汇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回答有关询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委员会工作的关系,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承担和组织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立法、监督和其他重要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及组成人员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统一交监察司法工委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主动向上级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其指导,认真完成其委托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加强对各设区市人大相关委员会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与市直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加强同外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学习借鉴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