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李 宏(女)
副主任委员(3名):
张治学 李全军 李雪梅(女)
委员(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丁利霞(女) 马 威 李 霞(女) 武焕忠(女)
畅 锦(女) 周志杰 须占有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13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有关方面的职权。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分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为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提供资料、依据和工作方案,承担委员会文秘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对教科文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七)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专委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工作。
(九)承办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以全体会议形式进行。全体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议定事项以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二)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建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加强与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立法和调研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与有关市人大代表建立经常性联系。
(二)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研究、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程序: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法规草案,委员会就其立法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
(二)委员会就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法规草案中关于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及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调研、协调,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条 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的工作程序:
对交付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建议,积极与提案人联系沟通,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需要先征求有关单位、组织意见的,按规定将议案、建议交其研究提出意见,再进行审议。按照议案、建议的办理要求,向提案人回馈意见,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提出议案的程序:
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提议案委员提出建议方案并作说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如提出立法议案,由委员会组织起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程序:
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检查项目建议;拟订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程序:
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调研基础上提前就报告内容与报告机关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常委会审议后就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市政府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撤销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告知制定机关。
第十五条 文件审批、签发:
(一)委员会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签发。
(二)代拟市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委员审核后,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签发。
(三)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