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王小军
副主任委员(3名):
曹建新 曹志材 苗春祥
委员(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孔德昌 田春雷 南汉圣 侯冠夫
秦万英 贾茂亭 梁建云(女)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9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资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建环资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城建环资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有关方面的立法与监督工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建环资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城建环资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城建环资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持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已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城建环资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委员会工作的关系,积极承担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保工委)根据需要承办城建环资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其工作。
第八条提出与本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和5年立法规划建议。
第九条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等交付的议案进行调研、论证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条 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进行初审,组织调研论证,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按照本委的职责范围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清理,发现其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修改、暂停实施或废止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组织督办与本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
第十四条受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委托,组织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执行城乡建设、环境资源方面法律法规、人大决议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负责对城乡建设、环境资源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提供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对全国、省人大相关委员会下发到本委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审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常委会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主要议定下列事项:
(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议案、报告、说明、意见、建议等;
(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城建环资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三)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省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交付工作的回复结果;
(四)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城建环资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适时召开会议。
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议题和日程,一般由城建环保工委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同意后与副主任委员沟通商定。
第二十三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举行会议,城建环保工委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印发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委员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的,应当主动辞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一年内请假缺席委员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建议辞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举行会议,视议题内容,可请城建环保工委、有关对口联系的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