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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2021-08-26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徐进海

副主任委员(3名):

王玉明    赵光宇    李金荣(女)

委员(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门  海    马志峰(回族)    王  宏    冯  军

杨忠亮    宋  鹏            温  君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11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议事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粮食、气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等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本委员会工作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委员会工作的关系,积极承担委员会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简称农经工委)负责承办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其工作。

第八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有关法规议案,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九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执法调研活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听取和审议对口联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农业和农村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意听取他们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来信、来访,并进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八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适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会议主要议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有关议案、法规草案、质询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

(三)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以及有关工作建议;

(四)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五)听取和审议对口联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农业和农村方面专项工作报告;

(六)研究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会议议题和日程,一般由农经工委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举行会议,农经工委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印发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四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举行会议,视议题内容,可通知农经工委、有关对口联系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列席。

第二十六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有关对口联系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回答咨询或询问。

第二十七条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