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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

2021-08-26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武占强

副主任委员(3名):

张俊明    张红梅(女)    张  洪(女)

委员(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冯明喜    李新威    陈四海    陈昊博

郭美宏(女)        赖马莲(女,蒙古族)    霍树桃(女)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1月17日张家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三)提出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议案;

(四)对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审议市人大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六)对被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规问题的质询案;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活动;

(九)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市人大会议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还可以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两委主任会议。

第六条 议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

法制委员会成员除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请假的成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需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

第八条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作好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第九条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两委主任会议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

两委主任会议研究法规案审议中的重要问题,并就有关工作做出安排。

两委主任会议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审议法规案

第十一条对列入市人大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审议,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该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修改稿。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法规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的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法规案起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力求对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将主要分歧解决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有关该草案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部门之间经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案过程中应当视情况分别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对法规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向市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意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对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包括未采纳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意见,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五章 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立法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立法调研应当以深入基层调研为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第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根据本委员会的职责确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为进一步修改有关法规做好调研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在执法检查组组长的的主持下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六章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认为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交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