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议题,对本市审判、检察、侦查、法制宣传教育、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安全、民政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搞好服务。
(二)负责与市政府对口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的联系,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要工作,加强对全市司法、民政工作的调研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工作监督当好参谋。
(三)承办监督司法工作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监督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做好有关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支持和督导"一府两院"加强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改善执法活动。
(四)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对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论证,起草调查报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草案。
(五)负责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对口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讨论修改,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汇总上报。对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部门、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报送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审查,为市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消其中不适当部分提供依据。
(六)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督促和处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和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八)协助信访办,受理人民群众对审判、检察工作的申述和意见以及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和批评。
(九)加强同本委员会对口系统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重大问题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加强同常委会其它工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十)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及本市县区、外地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资料。
(十一)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司工委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