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议题,对本市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旅游、外事等方面的情况、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搞好服务。
(二)负责审查和了解市政府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旅游、外事等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和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负责组织检查市政府实施宪法及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旅游、外事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侨务、旅游、外事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
(四)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起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旅游、外事方面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五)负责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旅游、外事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和修改,并将讨论修改意见汇总及时上报。
(六)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督促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和述职评议。
(八)会同信访办,承办有关信访案件。
(九)经常保持与市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听取工作汇报,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有关对口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或联合调查,或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调查。
(十)加强同本委员会对口系统的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重大问题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一)积极争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强同本机关常委会其它工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十二)加强与县区、外地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旅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资料。
(十三)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侨工委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