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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11-02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按照《立法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长期立法规划;

2、负责主任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委托的法规起草工作;

3、承担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为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做准备;

4、负责对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的报批工作;

5、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实施以及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组织、协调;

6、负责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的起草和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提出答复意见;

7、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本级“一府两院”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做好备案审查和起草工作。 

法工委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设法规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