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审议和修改工作,现就决定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府大楼北楼8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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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2日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决 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推动民事“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民事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能够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彰显宪法和法律生命力和权威性的重要体现,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能够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作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二、强化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2.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职,进一步推进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依法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立案,严格规范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各环节程序,全面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3.各级人民法院要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民事执行工作质效。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调解,推进执行和解、执行调解,提高履行率;完善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探索建立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规范和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流程,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实现困境企业有效救治,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4.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民事执行工作能力。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探索推行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保险、审计调查等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优化执行力量,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完善内部考核机制,有效防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
三、深化民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建设
5.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带头、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民事执行工作格局。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等负有协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不动产、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财产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全面、快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完善司法救助资金保障机制,按规定及时审批发放司法救助金;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民事执行司法救助,加强对弱势群体“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促进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确保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的规范及时到位。
8.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9.各级人民法院要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渠道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系统,依法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任职资格等方面实施限制、警示,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0.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运用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形成全社会依法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民事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
1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12.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民事执行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惩处,做好推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相关工作。
13.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对法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机制,推行法官和执行人员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因不依法执行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动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